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艺术单位、陕西演艺集团,各有关艺术单位:

为推动我省艺术创作繁荣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征集2020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对艺术创作生产的引导,努力推出一批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具有陕西地方特色的精品力作,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

1.资助范围: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舞台艺术作品。

2.资助重点: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可望打造成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三性统一的舞台艺术精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所创作的大型剧(节)目。关注扶贫题材、革命历史题材、黄河文化题材、“一带一路”题材、抗击新冠肺炎题材、廉政题材的创作;兼顾地方戏曲、话剧、歌剧、民族管弦乐等艺术形式均衡发展。鼓励优秀旅游演艺作品申报。其中,新创作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应完成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且在2020年5月5日前未安排首演;已完成首演的剧(节)目,如有重大修改提升计划也可申报,并予以注明。

三、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

(二)对已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先期拨付资助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其中主要包括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主创费用);经首演验收合格,二次拨付资助总额的30%;在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后,再拨付剩余20%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需完成10场公益性演出任务。

四、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申报时间:2020年5月5日至5月20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申报受理期间,提供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二)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5月5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不能申报;

3.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舞美、主演等主创人员应以本地区创作人才为主;

5.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6.已经完成了项目创作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在2020年5月5日前还未完成省级艺术创作资助结项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不能继续申报本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省级单位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牵头,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和财政、审计、群众代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审定资助项目,并拟定相应资助金额。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六、申报材料

1.《陕西省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3.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6.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7.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8.辅助材料:已经完成的剧本及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包括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七、申报材料格式

1.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2.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3.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1年5月5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3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出版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字样。

(六)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吉  蕾

联系方式:029-87284771

收件地址:陕西省艺术研究院(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4号)

收件人: 甘  婧

联系电话:***********

 

附件:陕西省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doc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4月10日